电缆买卖买卖出现纠纷问题
近来,南京日报报道了一则有关电缆生意纠葛,纠葛双方为一家工程公司与一家电气公司。电线电缆
本次纠纷还要追溯到2008年,工程公司承包了电气公司的一项工程,因需求采购电缆资料,两公司和一家电缆公司签定《电缆购销合同》,为其代买电缆资料,但事后电气公司却回绝付款。
实际上,在电缆公司送完货后,两个买家并没有付出任何货款。三番五次要款都没有结果,电缆公司请求裁定,要求两公司共同付出货款。工程公司以为应由电气公司付出,而电气公司称自个只是代付款,实践仍是由工程公司买单。
合同规则,电缆公司供货给工程公司,工程公司托付电气公司付款,如不及时付款,电气公司还要承担电缆公司的利息丢失。而电缆公司的发票注明电气公司为购货人。
依据《合同法》规则: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原则断定各方的权力和责任,裁定庭以为,电缆实践是为电气公司所用,在合同中尽管工程公司是采购人,但约好由电气 公司付款。因此庭审判决电气公司付出货款和违约金。而工程公司没有及时把电缆公司催款的需求告诉到电气公司,要承当逾期告诉的违约责任。
终究,庭审对这次电缆生意胶葛进行判决,电气公司承当所购电缆商品货款和违约责任,工程公司要承当逾期告诉的违约责任。电线电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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